观“庆渝年”:难道公章在手,“天下”就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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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作者:王晓丹

原标题:问答HI法 | 观“庆渝年”:难道公章在手,“天下”就有吗?

昨天深夜,一则“李某庆被行政拘留”的热搜再次吸引了吃瓜群众的眼光。据警方通报,“李某庆纠集他人,在向阳区静安中心某公司办公场所内,采取强力开锁、限定他人人身自由等方式扰乱了该公司正常事情秩序。”这番操作,不禁让网友叹息道:“太能折腾了,前次他带几个大汉去抢公章还影象犹新……”

毫无疑问,这统统都是因“夺权”而起。那么,现实中,真的是“公章在手,天下我有”吗?

01

古有玉玺之争,今有公章之争。加盖公章到底有怎样的法律意义?

之以是在股东夺取公司控制权的纠纷中常出现公章之争,是由于原则上来说,公章对外全面代表公司意志。掌握了公章,就掌握了绝对话语权。

下面,HI法带您从更深层面理解一下加盖公章的法律意义。我国《合同法》第32条划定:“当事人接纳合同书情势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具名或者盖印时合同建立。"对小我私人而言,具名与盖印都可以由其自身完成,没有任何拦阻;而对公司而言,它只能通过特定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署理人)的具名或盖印为其“代言”。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署理人都是自然人,外界怎样来确定他们的举动是其小我私人举动照旧公司举动呢?——上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署理人在合同书上加盖公章这一举动表明,这是公司举动,雨我无瓜!

总之,公章之于合同的效力,要害不在公章的真假,而在盖印之人有无代表权或署理权。

02

有了公章,就一定能代表公司吗?

并不是。《全王法院民商事审判事情集会纪要》(又称“九民集会纪要”)第41条确定了“看人不看章”的裁判思绪。既然盖印举动的本质在于表明自然人从事的是职务举动,而从事职务举动的条件是,该自然人不仅需要是公司的事情职员,而且还需要享有代表权或署理权。不享有这种权利的人即便加盖公章,也不能产生合同有用的预期效果。

可见,盖印之人为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署理人的,即便其未在合同上盖印甚至盖的是假章,只要其在合同书上的具名是真实的,或可以或许证实该假章是其自己加盖或同意他人加盖的,仍应作为公司举动,由公司负担法律后果。反之,盖印之人如无代表权或逾越署理权的,则即便加盖的是真公章,该合同仍然可能会由于无权代表或无权署理而终极归于无效。

03

如果公司认为合同上加盖的是假公章,该怎样解决?

假公章的认定,每每需要借助举证责任的分配予以解决。通常情况下,是公司以加盖在合同书上的某一枚公章是假公章为由提出合同不建立或无效的抗辩。此时,应由该公司负担举证责任,公司可通过申请判定、比对存案公章等方式举行举证。

公司举证后, 合同相对人可通过举证证实盖印之人有代表权(如为法定代表人或卖力人)、署理权(职务署理、个体署理)或其有合理来由信赖盖印之人有代表权或署理权等事实,从而主张根据相干规则认定合同对公司有用。此时,公司只能通过举证证实买卖业务相对人为恶意相对人来否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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