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射、讽刺、阴阳怪气是否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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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影射、讽刺和阴阳怪气

首先咱们先来看一个案例,1971年,洛杉矶地区法院,一个年轻人身穿故意装饰有亵渎之物的夹克来抗议越战时期的军事法案;根据加利福尼亚刑法典,他以冒犯行为而被判处有罪。但,最高法院推翻了对他的指控,最高法院法官,约翰·哈伦写道:

我们不能忽视这个事实,这里牵涉的事件极好的表明,许多语言表达都具有双重交流功能,它们不仅可以传达相当精确的思想,还可以传达其他不可表达的情感。实际上,与其情感的力量一样,语词也常常因其力量而被选用。

我们不能赞同这样的观点:宪法关注个人言辞的内容,而没有或不关心其情感功能。的确,情感功能可能常常是寻求交流的信息的更重要因素……同样,我们也不能纵容这种轻率的假定:禁止特殊言辞,但在这个过程中又不遭受压制思想的真正危险。

法律是需要精确定义的,即,只能定义文字的书面意义,而不能定义文字的情感意义,也即隐喻、暗喻以及所谓的阴阳怪气的情感表达。

因为每个人的认知和表达的方式都有着巨大的差别,因此对于文字的解读也有着巨大的差别,如果在定义书面语义之外,再去定义情感语义,那不同的人会产生不同的巨大的可解读空间,后果不可想象。

比如:我今天穿了一条白裤子。书面语义即是我今天穿了一条白裤子。但如果可以解读情感语义,那么就会产生无数的联想和情感语义:为什么是白色裤子,而不是红色的?是否对某某讽刺影射?为什么是今天穿,而不是明天穿?是否对某某暗示隐喻……

文字是客观的,情感是主观的,人人都有一个主观差异。不能凭借着个体的主观感觉,去判定一个文字和语言的某种情感含义:我觉得你是这个意思,你有罪!反之亦然:我也觉得你是那个意思,你也有罪!如此,所有语言文字,即可随意联想,随心所欲的定罪。

由此可见,语言和文字的在法律上只能是精确的书面语义,不能对其进行情感语义定义,否则我们陷入到任何语言文字都可能是犯罪的恐怖境地。

所以,影射、讽刺、暗喻、隐喻等,在公正的法律上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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